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叶荣海与叶大根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荣海,叶大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荣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大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勤。上诉人叶荣海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荣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荣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荣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上诉人叶荣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