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叶荣海与叶大根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荣海,叶大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荣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大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勤。上诉人叶荣海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荣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荣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荣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上诉人叶荣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