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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电气有限公、衢州××电气有限公司与上××××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司,上××××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电气有限公,衢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司。路××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上诉人上××××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0)衢商初字第9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运输等费用的承担与交货地点并无任何法律或者事实上的联系。合同中明确约定供方向货运公司交货,按该条约定,交货地点在卖方工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从本案购销合同的约定来看,系由上诉人上××××司负责交货给货运公司,委托货运公司在三天内送货到需方工厂,并承担运输及保险费用,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就交货地点约定为被上诉人衢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审法院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程顺增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