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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官宝与李云富、黄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官宝,李云富,黄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02号原告:黄官宝,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12193713,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郑村436号。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富,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2233418,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406号。被告:黄官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10141213,住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布袋坑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官宝与被告李云富、黄官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官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黄官宝负担。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