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包某与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包某,包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包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2008年9月12日,被告包某某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01203000382008综合贷0004438号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二、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2日;三、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47‰;四、逾期还款罚息按月利率11.205‰计;五、由被告包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厦b座五单元711室房产作为抵押物,并经苍南县房产管理局进行抵押登记。尔后,原告按合同发放贷款20万元给被告。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单方面违约未归还贷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至2009年12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7559.31元。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包某某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09年12月28日前的利息7559.31元,2009年12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月利率为11.205‰计);二、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物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厦b座五单元71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一、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发放贷款20万元给被告的时间、利率和还款日期的事实;证据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事实;证据三、被告包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厦b座五单元711室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及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的事实;证据四、个人贷款逾期、欠息清单,证明被告被告包某某借款20万元所欠利息、罚息的事实;证据五、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和未婚的事实。被告包某某既无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包某某本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应承担逾期罚息;原告主张对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其中2009年12月28日前的利息7559.31元,2009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为11.205‰计);二、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物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厦b座五单元71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3元,由被告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1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世奇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国栋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