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沈旭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旭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631号罪犯沈旭斌,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旭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旭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旭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2010年度受监狱单项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旭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旭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