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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晓艺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晓艺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505号原告: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卓超。委托代理人:任劼。被告:徐晓艺。原告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威典当公司)为与被告徐晓艺典当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判决。原告海威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晓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威典当公司诉称,2011年1月,依约借给徐晓艺典当金2900000元,徐晓艺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作抵押。届期,徐晓艺未能按期归还典当金,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徐晓艺归还当金2900000元,支付综合服务费52500元(按照月2.5%,从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3月25日,此后另计),支付违约金104400元(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11年4月25日起计算,此后另计),对抵押的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晓艺未作答辩。海威典当公司提交证据如下:2011年1月25日的当票、房屋抵押典当合同、委托书、声明书、具结书、承诺书、协议书、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他项权证。证明海威典当公司与徐晓艺之间的房屋抵押典当关系及徐晓艺、张碧宇夫妻以其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事实。徐晓艺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徐晓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海威典当公司提交的证据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月25日,海威典当公司与徐晓艺签订房屋抵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徐晓艺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抵押典当给海威典当公司,典当金额为2900000元,期限为90天即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4月25日,海威典当公司向徐晓艺收取综合服务费月2.5%即每月72500元,如逾期归还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并由张碧宇在合同财产共有人一栏中签字。同日,张碧宇出具声明书,承诺同意将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抵押典当给海威典当公司。合同签定后,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同时,徐晓艺收到当金2900000元,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综合服务费72500元,事后又支付了第二个月的部分综合服务费20000元。期满,徐晓艺没有归还当金及支付第二个月的部分综合服务费52500元、第三个月的综合服务费72500元,为此,海威典当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海威典当公司与徐晓艺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有效。海威典当公司依约交付了当金2900000元,徐晓艺收到后支付了部分综合服务费,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因此,双方之间的典当、抵押关系成立。由于徐晓艺未依约归还当金2900000元,已构成违约,现海威典当公司要求徐晓艺归还典当款2900000元及支付第二个月的部分综合服务费52500元(系2011年2月24日至3月24日的综合服务费,3月25日至4月24日的综合服务费另计)、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4日止为29000元(此后另计),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海威典当公司要求对抵押的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徐晓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晓艺归还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900000元,支付服务费52500元(按月2.5%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3月24日,此后3月25日至4月24日的综合服务费另计)、违约金29000元(按日千分之一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4日止,此后另计),合计人民币29815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如徐晓艺逾期支付上述应付款项,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抵押的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1-1-302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徐晓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5元,减半收取15627.5元,由杭州海威集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1.5元,徐晓艺负担15326元,其中徐晓艺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