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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建忠与任锡湖、骆元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忠,任锡湖,骆元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楼建忠,义乌市稠城街道桥西街2号。被告任锡湖,苏溪镇双溪村。被告骆元正,稠城街道建新路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忠诉被告任锡湖、骆元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建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任锡湖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任锡湖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