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胡某某要求申请宣告胡跃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申请人之父胡跃鱼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精神失常,于2007年9月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虽经多方寻找,仍无结果。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跃鱼失踪。经查,胡跃鱼(身份证号码:××,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环城东路××单××室,系申请人胡某某之父。胡跃鱼于2007年9月2日离家出走后,不知去向,虽经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家属多方查寻,仍未果。胡跃鱼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14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胡跃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跃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之父胡跃鱼自2007年9月2日出走后一直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但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申请人胡某某系被申请人胡跃鱼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主体条件;申请人要求宣告胡跃鱼失踪之请求,因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跃鱼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