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1号。法定代表人白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剑峰,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因原告已预交25元,故本院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