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立波与罗一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波,罗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沈立波,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罗一强,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877号沈立波诉罗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一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罗一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立波4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沈立波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沈立波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