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顾建国申请顾继光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顾建国;顾继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顾建国,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顾继光,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建国与被申请人顾继光申请宣告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顾建国于2010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顾继光的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顾建国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顾继光的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顾建国撤回对被申请人顾继光的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代理审判员 宋 建 侠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洁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