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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成春祥与蒿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祥,蒿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82号原告:成春祥,递铺镇递二社区东边头自然村36号。身份证号:330523196604010011。被告:蒿怀峰,县杭垓镇塘河村徐思坞自然村42号。身份证号:××09273918。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祥诉被告蒿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春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春祥撤回对被告蒿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