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成春祥与蒿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祥,蒿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82号原告:成春祥,递铺镇递二社区东边头自然村36号。身份证号:330523196604010011。被告:蒿怀峰,县杭垓镇塘河村徐思坞自然村42号。身份证号:××09273918。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祥诉被告蒿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春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春祥撤回对被告蒿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