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福锵与张福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福锵,张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锵。被执行人:张福辉。申请执行人张福锵与被执行人张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福辉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新的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20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