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邵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邵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忻某某,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城××号。负责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忻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洪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邵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忻某某、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忻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蒋加安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蒋敏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