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军堂与李顺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堂,李顺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余军堂。被告李顺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堂诉被告李顺桃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军堂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