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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军堂与李顺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堂,李顺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余军堂。被告李顺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堂诉被告李顺桃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军堂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