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鹏、杜小宝与被告高显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杜小宝,高显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杜鹏。原告杜小宝。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高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鹏、杜小宝与被告高显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鹏、杜小宝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鹏、杜小宝撤回起诉。诉讼费68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鹏、杜小宝。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