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南建设工程承包公司与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凌君达,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熊行峰,职务经理。本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014.64元予以冻结或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