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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文根与姚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根,姚纪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文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包村村荷叶村11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伯均,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姚纪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中里(里市坞)村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根与被告姚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根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根撤回对被告姚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根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