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文根与姚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根,姚纪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文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包村村荷叶村11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伯均,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姚纪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中里(里市坞)村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根与被告姚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根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根撤回对被告姚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根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