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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与李兴刚、米小玲、万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李兴刚,米小玲,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红,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刚,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米小玲,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简称万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万国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李兴刚、米小玲、万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