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与李兴刚、米小玲、万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李兴刚,米小玲,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红,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刚,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米小玲,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简称万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万国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李兴刚、米小玲、万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