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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四段***号*******号。法定代表人李启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一豪,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雪萍,女。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代胜。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蒲一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6日签订《鲁能商业营销中心商铺销售平面表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鲁能商业营销中心商铺销售所需要的平面表现。原告完成后,双方补签协议,约定被告于200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40000元余款,若到期未付,则原告每月按应付数额的5‰收取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鲁能商业营销中心商铺销售平面表现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鲁能商业销售中心”售楼书、报版等所需平面表现,共计费用为7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已收取被告预付款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08年8—9月期间支付10000元,于200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40000元,若被告到期未付,则原告按每月应付款数额的5‰收取被告违约金。此后,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剩余承揽费用40000元,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鲁能商业营销中心商铺销售平面表现协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鲁能商业营销中心商铺销售平面表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揽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承揽费用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费用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未依约于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承揽费用,已造成原告利息损失,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从2008年1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从2008年1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860元,由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XX川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