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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庚泉与姚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庚泉,姚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50号原告王庚泉,镇桥头下街38号。委托代理人徐乐真,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禹龙,人民北路1-2号元祖食品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庚泉诉被告姚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庚泉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庚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庚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庚泉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