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易来客卡拉OK酒楼诉被告孙玲芝、肖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西安市易来客卡拉OK酒楼。法定代表人冯炳权,系该酒楼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林生、刘东海,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玲芝,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唤,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易来客卡拉OK酒楼诉被告孙玲芝、肖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易来客卡拉OK酒楼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法律关系,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对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易来客卡拉OK酒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收原告1400元退回,其余诉讼费不再收取。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