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朱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朱某甲。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婚后,原、被告因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争吵。2008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分居。由于原告害怕被告打原告,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2009年7月,原告带儿子另租房屋居住。被告沉迷于赌博,丝毫不尽家庭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被告朱某甲在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后,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共同生活中,关系也尚可,主要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常有争吵,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认为只要双方能正确面对问题,共同珍惜家庭,多沟通,特别是被告多做努力,相信夫妻能够重归于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