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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李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93号原告:胡建平,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凤起路阳光都市小区44幢2单元403室。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衢州市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峰,成年,个体户,号(好朋友副食品批发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为与被告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胡建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对被告李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平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