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李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93号原告:胡建平,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凤起路阳光都市小区44幢2单元403室。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衢州市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峰,成年,个体户,号(好朋友副食品批发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为与被告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胡建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对被告李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平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