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罗燕绮与岑金国、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绮,岑金国,周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34号原告:罗燕绮,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金国,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周丽芬,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燕绮诉被告岑金国、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燕绮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贇峰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