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崔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崔宏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7766089-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419号﹤3-79﹥号。法定代表人:卓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鹏飞,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宏贤,022719520922821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樟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区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