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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市迪莱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434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中岛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迪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610291282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坪工业区3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434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中岛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迪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610291282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坪工业区3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