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打工时相识,于1996年4月8日在遂昌县高坪乡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识到结婚时间不长,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并不融洽,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很不信任,双方的价值观相差甚远。双方因志趣不同,性格不合,于2008年底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陈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感情是融洽的。造成原、被告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嗜好赌博,喜新厌旧,有第三者插足。原告于2010年3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又回到被告租房居住,双方并未于2008年底分居。只要原告改正上述不良行为,被告也会原谅于他,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年××月××日,双方经登记结婚,已生育儿子1名(陈乙,于1997年3月19日出生)。2000年来,特别是2008年开始,因原告参与赌博及原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常关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3月12日起,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与婚后感情均尚可。目前出现的矛盾,主要因原告参与赌博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常关系等所导致。只要原告改正不良嗜好,与其他女人断绝不正常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视目前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