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童潮镇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潮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童潮镇,于浙江省浦江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潮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以(2009)甬东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处,以被告人童潮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浙甬刑抗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潮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潮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潮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获记功、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潮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潮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