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少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少刑初字第1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女,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人张某甲,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2月8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以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以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了经济损失,予以谅解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史凤勤审判员 许玉香审判员 李春彬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