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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柳××,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柳××。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