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柳××,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柳××。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