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子裕与崔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裕,崔宏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陈子裕,022419651108751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裘村镇马头村3组33号。委托代理人:林鹏飞,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宏贤,022719520922821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樟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裕与被告崔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裕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陈子裕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