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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子裕与崔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裕,崔宏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陈子裕,022419651108751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裘村镇马头村3组33号。委托代理人:林鹏飞,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宏贤,022719520922821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樟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裕与被告崔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裕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陈子裕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