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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杨某甲。原告宋某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3月间认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1988年6月间按农村风俗定婚,婚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杨某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子杨某丙,现年16岁,就读于城峰中学高三年级。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粗暴、处事专横、贪恋喝酒,酒后还殴打原告。2003年原告为改善夫妻关系筹资与被告一起到北京开浴室,到北京后被告非但没有改正恶性,还天天酗酒,多次向被告大打出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于2009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认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1988年6月间按农村风俗定婚,××××年××月××日生女儿杨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年××月××日,生次子杨某丙,现就读于城峰中学高三年级。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2010年1月20日,原告诉诸本院,提出上述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属事实婚姻。现育有二个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陈述被告因酗酒殴打原告,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吴财荣审 判 员 张文震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祖巧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