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秋香,李成刚,李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宛秋香。被执行人李成刚。被执行人李春萍。宛秋香申请执行李成刚、李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宛秋香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刚、李春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宛秋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成刚、李春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成刚、李春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宛秋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