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与杨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杨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杨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周华山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孙肖昌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