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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美飞与苏勇明、黄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飞,苏勇明,黄聪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朱美飞,玉城街道蓝天花园1幢6单元210室。被告苏勇明,门街道林厝岙70号。被告黄聪娥,门街道林厝岙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飞与被告苏勇明、黄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朱美飞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