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美飞与苏勇明、黄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飞,苏勇明,黄聪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朱美飞,玉城街道蓝天花园1幢6单元210室。被告苏勇明,门街道林厝岙70号。被告黄聪娥,门街道林厝岙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飞与被告苏勇明、黄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朱美飞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