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伟峰与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峰,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孙伟峰。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皋合村。组织机构代码:766434726。法定代表人:李东彦。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峰与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峰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峰撤回对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