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洪秀珍,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8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期已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算至2010年4月8日,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2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为“陈某某”,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中的债务人为“陈大财”。现原告无证据证明两者为同一人。故“陈大财”无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