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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维勤与徐义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维勤,徐义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53号原告:江维勤,衢州市衢江区衢龙路388号。委托代理人:吴小建,衢州市樟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义汉,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维勤与被告徐义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维勤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