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维勤与徐义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维勤,徐义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53号原告:江维勤,衢州市衢江区衢龙路388号。委托代理人:吴小建,衢州市樟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义汉,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维勤与被告徐义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维勤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