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33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