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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33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