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47号原告:叶某某。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5月4日以两被告就本案的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