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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云霞与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霞,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郑云霞,退休职工,州市柯城区小狮子巷7号。被告:叶丰,退休职工,市柯城区荷花三路6号。委托代理人:方其其,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霞与被告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云霞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霞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云霞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