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朱某、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09年9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2009年9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黄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日至2010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黄某经预谋,由黄某望风、朱某下手在本市上城区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四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7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201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黄某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185号,窃得被害人盛某借给李某使用的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31805的伊露芭牌TDH0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201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黄某在本市上城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部小餐厅旁边,窃得被害人郑某停放于路边的牌号为903931的黑色菲利普牌TDP75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853元),后销赃。201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黄某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十五奎巷76号101室微微综合商店门口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成某停放于路边的牌号为641449的蓝色恒光牌TDP0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60元),后销赃。2010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黄某在本市上城区斗富二桥西河下2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停放于路边的牌号为292163的绿色新福牌TDP33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10元),后二人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部分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郑某、成某、吴某陈述、证人李某、陈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非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车辆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