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苟某。本院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天鸿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