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黄某甲。被告李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于1997年12月8日在遂昌县黄沙腰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现年11周岁,就读于黄沙腰中心小学。因我与被告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为了谋生双方外出打工,2008年4月,被告在杭州萧山打工时突然离开,至今无音讯已近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儿子归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2月8日在遂昌县黄沙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黄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李某于2008年4月间出走,经原告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黄沙腰镇东坞村村委会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李某于2008年4月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年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生儿子黄某乙现随原告黄某甲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为了其今后健康成长,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并由被告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用。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黄某乙随原告黄某甲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从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当年款限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樟荣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巧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