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20号申请人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女。申请人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9)0097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