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余利群与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利群,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75号原告:余利群,系嘉善县魏塘镇俊龙建筑模板店业主。被告: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利群诉被告浙江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利群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利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3元,减半收取2502元,保全费1795元,合计诉讼费4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