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单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单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全,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建华,副总经理。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裁定驳回了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的异议,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09)菏民辖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宝全、孟建华,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修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才、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购买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百碟牌PP-R管材,用于自己开发建设的锦绣花园小区冷水管的安装。该管材安装完毕在使用中,发现锦绣花园2#楼、3#楼、6#楼的35户房屋的水管多处破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PP-R管材的企业,生产的管材经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现原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我们赔偿15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无产品损失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辩称,对于原告的损失我没有异议,但我只是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在济南的总代理,当时与原告约定有了质量问题都是生产厂家负责,且每一批管材都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也让原告看过,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作为经销商没有办法处理,应由生产者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单县锦绣花园房产时,于2006年7月16日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购买“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埋在锦绣花园内楼房各房屋墙壁内用于供排水。合同签订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与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商定后,让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直接将“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发到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当原告将“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安装在房屋内将房屋出售后,业主入住时,在多处房屋内部发现渗水现象,原告在为业主维修时,发现“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多处出现爆裂窜漏。其中2#楼303、403、404、601、502、503、401、603、604号房,3#楼303、601、607、506、606、401、603、604、608、605号房,6#楼302、103、203、503、506、602、301、505、201号房,7#楼304、305、402、503、202、403号房(34处房屋)水管爆裂窜漏严重,上述水管爆裂窜漏房屋经韩长征维修共用材料费、人工费共计44120元,并由韩长征从原告处领走。其中牛宏飞、班燕夫妇购买的3#楼3单元506室商品房水管破裂墙面渗水,致使家具及装修被水浸泡,原告另外赔偿牛宏飞、班燕夫妇12000元;杨秋霞购买的2#楼1单元401室商品房因上水管破裂致使墙体大面积渗水,客厅已装修好的顶部全部脱落,空调、电视机均遭损坏,原告给杨秋霞调换住房一套,并赔偿装修费用、财产损失共计92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举出的证据有:1、建材购销合同一份,2、收货单六分,3、产品价目表一份,4、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资料汇编一份,5、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送货单四份,6、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一份,7、公证书一份、8、影像资料,9、律师函一份,10、爆裂管材,11、自己与杨秋霞、牛宏飞的赔偿协议、赔偿完毕证明,12、修理安装的工料、时间及领款收据。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举出18份检验报告,用于证明自2002年至今自己公司生产的管材经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都是合格产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在卷,并经开庭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6日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签订建材购销合同,由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购买“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用于自己开发的锦绣花园商品房的供排水。“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系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生产,庭审中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认可,并称全国只此一家生产。“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安装在“锦绣花园”商品房以内后,多处出现爆裂窜漏现象,墙壁渗水,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120元。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均无异议。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对第1、2份证据质证时称,自己未与原告方发生业务关系,但未否认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发生业务关系;对第3、4份证据质证时承认是自己公司的资料,但是作为广告发放的;对第5份证据提出了异议,称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不是自己公司的经销商;对第6份证据称与自己没有关联性;对第7、8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不能证明爆裂的管材是自己公司生产的;对第9份提出了异议;对第10份证据,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质证时称,爆裂的管材没有注明生产厂家,不能证明是我们公司生产的。经本院综合分析证据,第3、4份证据均注明“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是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且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称全国只有自己一家生产“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因此,“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是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予以认定。第7、8、10证据上均标明爆裂的管材是“新百碟”牌PP-R管材,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之规定,应确定其证明力。对于第11、12份证据,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质证时称,该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公司生产的管材给原告造成损失,但也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法院又以职权调查了水管维修人员韩长征、漏水房屋业主杨秋霞、物业管理人员陈培林,三人的证言证明了爆裂漏水管材是“新百碟”牌PP-R给排水管,因管材爆裂漏水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48412元。原告及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无异议,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则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所举出的第11、12份证据与本院以职权调查的三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因管材爆裂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148412元,且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亦未举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应予认定。对于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虽然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业主李宏俊没有异议,但原告提出了异议,称送检产品合格不能证明所有产品都是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称自己不负责任则应该举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证据,而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则未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对自己公司生产的“新百碟”牌PP-R管材因爆裂窜漏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8412元应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84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宏建材经营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单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326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延进审判员 王志喜审判员 张海领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