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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司、杭州××电××司为与被告浙江××工××司买卖与浙江××工××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司,杭州××电××司为与被告浙江××工××司买卖,浙江××工××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杭州××电××司,合楼××-××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浙江××工××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杭州××电××司为与被告浙江××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介明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焊丝、焊条等货物,合计货款591961.50元。被告从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24日止,分5次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380412.24元,至今欠原告货款211549.26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1549.26元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被告现经济困难,暂时无法付款,要求分期付款。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确认欠原告价款,应当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工××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杭州××电××司价款211549.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浙江××工××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燕彦一落千丈一落千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