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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某,航天四院43所职工。被告刘某,航天四院7414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 判 员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